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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澄清涉賄判5年 李全教當選無效前奏?



新頭殼newtalk 2015.07.31 黃博郎/台南報導

台南市玉井區農會總幹事黃澄清被控在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參選議員時,以競選總幹事透過樁腳李麗華等人以每戶5000元或6000元買票,台南地院31日一審宣判黃澄清判處5年有期徒刑。由於過去競選總幹事涉賄,當選人在民事部分的當選無效之訴,多判「當選無效」,各界研判李全教一審被判當選無效的機率大增,31日的判決可能是李全教一審判決當選無效的前奏。

黃澄清針對此聲明指出,被台南地院以違反《選罷法》判刑不出意料,因該案自偵查至地院審理時,出現許多針對他故意違背《刑事訴訟法》之處。對一審的不公判決當然會上訴,並就偵查至審理期間面對的許多不法,採取相關法律動作,以維個人清白及司法純淨,也希望司法界與媒體界共同關心,相信不久必能真相大白。李全教則沒有對判決發表意見。

黃澄清被控在去年8月間,為使李全教順利當選,藉由發「工作費」30萬元給樁腳望明里里長李麗華,以每家戶為單位買票,並拿出其中6萬元交給康清良,由康清良依買票名單所列對象交付賄賂,請對方投票時支持李全教。康清良應允後與李麗華一起在里內買票,從8月一直買到11月初。去年11月27日晚間,檢察官黃信勇率警調人員赴玉井大規模查賄時,約談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等人,事後一度聲押黃、李、康等人。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賄選事證明確,判處黃澄清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李麗華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貸款,緩刑5年;康清良有期徒刑1年7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說明指出,法官認定黃澄清等人藉發放工作費的名目,實際上是每票5000元代價發放「走路工」,忽視選民自發性、義務性認同候選人來造勢助選的性質,有賄選的對價關係。法官認定黃澄清是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對資金運用是主導角色,因此罪責比較重,李、康兩人有坦承犯行,且犯行是基於人情包袱,所犯情節比較輕。

至於此案會不會影響到李全教的當選無效官司?郭貞秀強調,刑事與民事案件構成要件不同,需由法官再認定;但朝野政壇人士研判,由於賄選案認定條件相對嚴格,就算黃澄清賄選被判有罪,也不一定能向上發展到李全教本人。不過,如果競選總幹事涉賄,對當選無效之訴將會有一定程度影響,全案審理結果,將牽動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台南市議會民進黨團表示,黃澄清與李全教不論犯意聯結或是對價關係明確,可見李全教有賄選之實,希望李全教敢做敢當,不要視民主法治為無物。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黃澄清涉賄判5年-李全教當選無效前奏-130819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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