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23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一、董事-光風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健華二、董事-黃冠智三、董事-白培霖四、董事-李柱信五、董事-胡湘麒六、獨立董事-康偉言七、獨立董事-李方中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子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子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F510F77C23951A7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銀行信貸 車貸 信貸
    全站熱搜

    h79rh7vxx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